沛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道路及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2017-11-21 21:0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161| 评论: 0|原作者: admin

摘要: 沛建发44号关于加强住宅小区道路及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建设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县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住宅小区建设规模也在不断扩大,配套设施逐步增多。从实际情况看,我县住宅小区 ...
沛建发[2009]44号关于加强住宅小区道路及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建设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县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住宅小区建设规模也在不断扩大,配套设施逐步增多。从实际情况看,我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总体上是好的,但依然存在住宅小区配套设施不健全、质量水平不高、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建设与单体工程建设相脱节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扰乱了我县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而且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切身利益,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为加强我县城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新建小区环境优美、功能齐全、设施完备,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和《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进行住宅小区道路及路灯、给排水、供电、供热、燃气、消防、邮电通信、有线电视、园林绿化、居民活动场地、停车场、停车库和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以下简称配套设施)建设时必须按照规划要求执行。二、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开工前,结合小区规划,与住宅单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配套设施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报审住宅单体工程施工图的同时应报审各配套设施工程的施工图。严禁没有设计图纸或者没有进行施工图纸审查盲目施工。三、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将小区配套设施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施工,同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配备专业监理人员实施监理。四、建设单位应在小区配套设施工程开工前,应提供相关资料到沛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将小区配套设施工程划分为一个或多个单位工程报监,质监站应单独提供监督注册号,建立健全配套设施工程的监督档案。五、县建设局在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时,局行政审批科应认真对小区配套设施工程的报建手续进行把关,凡配套设施工程未进行施工图纸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手续、未委托工程监理,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也不得为小区的其他住宅单体工程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各专业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相关建设规范、标准组织施工、监理,严格施工工序和质量管理及各阶段(隐蔽)验收。七、小区配套设施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应在监理单位见证取样下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到工程上。八、县质监站要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相关建设规范、标准等对小区配套设施工程实施监督,要加强对配套设施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以及有关质量文件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要对进入小区配套设施工程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加强监督抽查,对于工序的检测,质监站应认真把关,对于小区道路完成后要进行钻芯取样检测。九、住宅小区综合配套设施工程竣工后,应与住宅单体工程同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质监站负责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十、建设单位应当自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建设单位向建设局申请交付使用验收时,应提供《沛县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申请表》,建设局建设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验收。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单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证明。建设单位收集全部所需文件或证明后,到建设局行政审批科申请《沛县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同意交付使用通知书》。十二、住宅小区未取得《沛县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同意交付使用通知书》的,不得交付使用;县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和房屋产权的相关手续。十三、小区配套设施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十四、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在此之前小区住宅单体工程已开工建设,但小区配套设施工程尚未实施的也应遵照本文件执行。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主题词:小区 配套 质量 管理 抄 送:市建设局、周广春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县房管局 沛县建设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30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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