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7-11-18 20:39:48

关于实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示制度的通知

沛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沛建质2号关于实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55号)及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 (苏建质〔2009〕131号),进一步加强实施《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确保分户验收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公正、透明,切实维护广大用户的知情权和合法利益,我站要求各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时,实行分户验收公示制度。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验收标准依据国家建筑工程验收规范及《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执行,验收按照《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如实填写其中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附录A)、《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录B)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附录D)。 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前三天,在被验工程楼梯入口醒目处、小区门口和售房部显著位置张贴验收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验收房屋栋号、验收具体时间、验收单位人员名单、验收后情况汇总地点,验收的各户质量情况公民如何查阅等相关信息。建设单位还应告知施工、监理单位提前三天将公示内容通过书面材料上报我站,我站将在沛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网上进行公示(网站地址:http://www.pxzjz.com)。三、如住户居民代表愿意参加分户验收,建设单位应妥善组织,提供必要的条件。四、县质监站质监人员按建设单位确定的验收日期,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实施期间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未按期认真进行分户验收工作的,及时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 五、对于建设单位未将住宅分户验收公示内容通过书面材料上报我站,视为未进行宅分户验收公示,该住宅工程竣工验收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六、我站监督人员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进行监督时,应认真、严格监督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按比例抽查房间、复核所填内容是否属实。如发现有隐瞒质量问题、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认为此次分户验收无效,再次验收时间将视工程整改情况确定分户验收复核是否可以如期进行,对于再次验收监督认为仍无效的,我站将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通报并报请县建设局实施行政处罚。 七、本通知自2010年4月15日起实施。附: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示内容(表格) 二O一O年四月八日主题词: 住宅工程 分户验收 公示制度 抄 送: 县建设局 、 各建设 监理 施工单位 沛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0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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