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7-11-18 20:34:37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节能门窗监督管理的通知

徐州城乡建设局徐建规〔2011〕4号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节能门窗监督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节能门窗监督管理,根据国家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0〕93)、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和外遮阳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科〔2010〕952号)及《建筑门窗工程检测技术规程》(JGJ/T205-2010)的要求,现就建筑工程门窗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新建、改建、扩建有建筑节能要求的民用建筑工程门窗应采用断热铝合金中空门窗、塑料中空门窗等节能门窗。 二、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门窗产品生产企业、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生产、安装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门窗。 三、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门窗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保温性能(保温型门窗)、遮阳性能(遮阳性能)、空气隔声性能(隔声型门窗)的指标值。同时提出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的指标值、规定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标准要求。 选用标准图集的,应注明图集号、门窗的编号、种类、系列、规格以及玻璃品种、厚度等。 由门窗产品生产企业根据国家、行业、省标准和建筑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指标要求深化设计的节能门窗,门窗产品生产企应进行结构和构造及节能设计,编制结构构造和节能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包括结构构造和节能设计计算书、施工图、设计说明等,并应经检测符合设计技术指标要求。其结构构造和节能设计文件必须经原建筑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省建筑节能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 五、建设单位对门窗节能指标进行变更,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必须报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的变更设计文件送质量监督、监理、施工单位。质量监督、监理、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办理签收手续。 六、按照省住建厅相关文件要求,对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节能门窗实行推广认定。各建设、施工单位应采用通过推广应用认定的节能门窗。 鼓励节能门窗生产企业在申请推广认定的同时实行节能性能标识。各建设、施工单位应优先采用获得节能标识的门窗产品,努力提高主要门窗产品的节能性能。 七、建筑节能门窗应使用经我局备案的产品。门窗产品生产企业应到我局行政审批处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出示备案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加盖门窗产品生产企业红章并注明在复印件上注明所对应的工程项目名称)。 八、节能门窗产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建筑节能门窗的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门窗施工图设计文件(如有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制作生产。 节能门窗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管理。门窗生产企业应当在企业工厂内制作门窗,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生产场所制作生产。 除玻璃压条可以局部修补外,其他构件不得在施工现场制作。 九、节能门窗产品生产企业应按交货批随门窗产品提供下列资料: 1、节能门窗产品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应符合《工业产品保证文件总则》(GB/T14436)的要求 2、节能门窗产品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符合《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9969.1)的要求 3、经审查合格的节能门窗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4、节能门窗工程产品生产(安装)合同; 5、节能门窗型材、增强型钢、玻璃及五金配件等原材料的合格证书、质保书或有效的检测报告; 6、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节能门窗的有效检验报告; 7、通过节能性能标识的门窗,应提供节能性能标识证书。 十、承包节能门窗安装工程的,应具备与该工程等级相符的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应向质量监督、建设、监理等单位提供企业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施工现场建造师资格证书及相关岗位职务任命证书、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 十一、建设、监理、门窗工程施工单位要认真做好现场门窗产品进场验收。严格按照验收规范要求进行门窗产品性能复验,复验取样应从已进场门窗产品中随机抽取,实施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应在检测委托单上签字,并伴随已取样门窗送至检测机构,确保现场门窗抽检的公正性和代表性。 十二、建设单位应遵循“一个单位工程的检测业务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检测”的原则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门窗工程性能检测。检测单位应按《建筑门窗工程检测技术规程》(JGJ/T205-2010)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详细注明门窗的型材类型、开启方式、中空玻璃的空气层厚度、玻璃品种、规格、密封材料类型、门窗框隔热断桥措施、型材等检验信息。 主要检测项目为:门窗产品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隔热型材的抗拉、抗剪强度(在随机抽取的其中一樘门窗中截取型材检验)等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其他指标。 1、现场见证抽样和送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同一建设单位、同一生产厂家、同一施工单位、同类型、同性能指标、同期生产、安装的建筑外窗,工程项目建筑面积10000㎡(含10000㎡)以下且门窗面积3000㎡(含3000㎡)以下的,随机抽取进场有代表性的(主规格)窗型一组;工程项目建筑面积10000㎡以上或门窗面积3000㎡以上的,随机抽取进场有代表性的(主规格)窗型两组(如为同一厂家、同一类型的中空玻璃,中空玻璃露点等指标可以只检测一组)。每组为三樘,三樘外窗的系列、规格、分格尺寸、形式应相同。 2、当抽检的外窗检验结果不符合节能设计指标或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时,允许对该组不合格项进行加倍抽样复测。当加倍抽样复测的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节能设计指标或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时,则判该外窗产品为不合格。 3、检测机构应对已检测的其中一樘门窗拆开进行验证。 4、检测机构应对所检门窗样品在框、扇、玻璃上进行标记。框、扇、玻璃上标记应清晰、明确,标注在小面不易擦除且不被抹灰等工序隐蔽覆盖部位。标记应注明工程名称、生产厂家、检测机构、检测日期、检测报告编号、检测结论等必要信息。 5、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检测机构须在24小时内上报市、县(区)质监站,同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6、检测机构应将检测合格的门窗通知送样单位全数取回至施工现场,作为样板门窗进行安装。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节能公示牌中标明样板门窗的具体安装楼号、房号、部位。 十三、未经进场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节能门窗不得在工程中安装使用。 十四、各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应加强门窗洞口质量的管理,严格执行《关于严格执行门窗洞口节能构造措施的通知》(苏建科〔2010〕54)、《建筑门窗工程检测技术规范》及《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十五、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做好门窗工程安装施工、验收管理工作: 1、做好门窗进场的交接验收。经进场验收和抽样复验,检测机构出具进场门窗性能复试报告,复验检测符合设计要求并在样板窗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方可进行安装。 2、样板窗安装采用经检测机构检验未破损的检测窗进行安装(检测后的门窗已拆开不能进行安装的应放置在施工现场供验收时比对备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认真核查样板窗的标记,标记是否清晰完整,比对样板窗与现场进场门窗是否一致,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检测报告节能门窗材料、指标等内容是否一致,如不相符不得进行安装施工。 3、认真做好门窗工程隐蔽部位检查和验收工作,并做好记录,收集整理完整的门窗资料。 十六、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外窗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淋水)、外门窗框与墙体间密封缺陷进行安装后现场实体检测,每单位工程的外窗至少抽查各三樘(非样板窗)进行检测。 十七、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竣工验收)时,发现未安装带标记的复验合格的门窗,应从已安装门窗中,按照上述取样数量要求拆取已安装窗送至检测机构进行复验并进行原位检测。 十八、质量监督人员应加强施工现场门窗的施工质量监督、抽查,认真监督落实上述要求的执行情况,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责令整改,待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确保建筑门窗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管理要求。 市、县(区)、质监站监督人员被查实不履行责任的,由所在的质监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十九、各县、市、铜山、贾汪区质量监督部门每月应定期发布门窗质量情况。 二十、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市建设局《加强建筑门窗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徐建发〔2003〕130号)同时废止。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建筑工程 质量 监督管理 通知 抄送:省质监总站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1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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